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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联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4776号
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联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秦雪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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