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71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姿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以东鹦鹉路以南(天易经开区鹦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4月16日,本诉原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暂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880元,减半收取12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40元,由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640元,减半收取19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20元,由湖南力威液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