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惠农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农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与监利县东森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02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农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宏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荆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监利县东森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监利县容城镇。
本院在执行***农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与监利县东森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敦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