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02号
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368号2幢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林辉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方英,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田乃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男,系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火箭路许家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丽。
被告: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路58号4栋1单元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王荣??濮家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唐 可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