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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惺与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81民初1563号 原告:**惺,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朝阳路(环城八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8845574xx。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湖北***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质证、辩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惺诉被告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计7319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收3659元,由原告**惺负担366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月皎 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