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44号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62493089。
法定代表人:周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12号附3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0130P。
法定代表人:熊四清。
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乐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水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晓涛
书 记 员 杨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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