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635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12号附3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0130P。
法定代表人:邹治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     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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