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荣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0民初6219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50130P。
法定代表人李乾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开庭后审理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