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975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玉马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7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