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422民初114号 原告: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石塘村旺冲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拯卫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共计250,110元,庭审中原告将欠付租金金额明确为240,11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150.78元(注:以欠付租金250,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四倍14.8%为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大***元府1#-11#栋项目签订《新型悬挑承力架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因施工需要租用原告的新型悬挑承力架,包括预埋件、型钢梁(工字钢)、上拉杆等组合件,材料租赁价格为230元/组合件,租赁时间为12个月,租期以第一批悬挑架工字钢梁进场之日(第一次发货清单日期为准)起计时至最后一批材料归还之日(最后一批材料归还清单日期为准)止的时间段为双方确定的租赁时间,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期限在原有单价增加20元每条每月计算。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供货情况,被告共向原告租赁工字钢2957条,共产生租金人民币共计680,110元。2022年7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结算确认,被告累计共向原告支付租金400,000元、押金3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租金250,110元未支付。其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怠于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综上所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被告启辉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拯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当庭核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原告拯卫公司提供的证据1《新型悬挑承力架租赁合同》1份;证据2《出库单》;证据3《对账单》;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发票。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8日,原告拯卫公司(甲方)与启辉公司(乙方)签订《新型悬挑承力架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租用甲方新型悬挑承力架包括预埋件、型钢梁(工字钢)、上拉杆等组合件;2.租赁材料价格为230元/套组合件,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超过期限按原单价增加20元每条每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一个月为30天);3.租金支付,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30,000元,押金不计利息,租赁期间押金不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或解除时,如乙方未违约,在结清租金与租赁物丢失、损毁的赔偿金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每安装完各栋楼每一挑的5日内支付该挑租金90%,剩余费用(包括使用过程中丢失、报废的赔偿费)在该批次租赁物拆除后10天内全部付清。乙方逾期未付清租金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还应按拖欠租金金额以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60天仍未付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则应按租赁物价值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甲方租赁费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合同落款处,由被告启辉公司在承租人位置加盖公章并有“***”签名。合同签订后,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拯卫公司为被告启辉公司的大***元府1#-3#楼预埋件、型钢梁(工字钢)、上拉杆等组合件2957套,产生租金680,110元。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支付原告定金30,000元,并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8月4日、2022年4月22日,对应支付20,000元、50,000元、10,000元、9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合计支付租赁费400,000元。2022年7月9日,经原告与***结算,确认上述工字钢等租赁物安装数量、单价、金额、已收定金及已付进度款(租赁费)情况等事实,并确认截至2022年7月9日止,减去已付定金及进度款,被告共欠租赁费250,110元。2022年7月11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元,下欠原告租赁费240,110元。2022年12月19日原告拯卫公司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拯卫公司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为原告办理所委托的法律事故,约定律师服务费12,000元。2022年12月26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向原告拯卫公司开具律师代理费1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12月29日,原告拯卫公司通过电子银行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转账1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新型悬挑承力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租人,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履行按约支付租赁费的义务。经原告与***结算,截止至2022年7月1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240,110元,该结算单虽未加盖被告公章,但参考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在承租人一行签字且被告公司加盖了公章予以认可,故该结算单视为被告公司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现被告未支付尚欠的租赁费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租赁费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计算违约金的本金基数金额的确定,自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7月11日确定为250,110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确定为240,110元。经计算,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4,368元,原告只主张24,150.78元,故该期间的违约金本院支持24,150.78元,对于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以欠付租赁费240,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欠付租赁费清偿之日止。另原告还主张了律师费,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悬挑承力架租赁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明确知道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了如被告存在违约,应当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40,110元; 二、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150.78元(计算方法:截至2022年7月1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4,150.78元,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租赁费240,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欠付租赁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拯卫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3元,减半收取计2,707元,由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