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3)湘0424执保125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洣水镇朗山村18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4907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214907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214907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