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工贸有限公司、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1398号 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系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2元,减半收取计6,096元,由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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