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1398号
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系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2元,减半收取计6,096元,由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