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0105民初833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833号
(2023)琼0105民初833号
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龙头上村南侧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8664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横路锦达公寓7号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Q3L1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建材路(***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18540065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海南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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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审核:**撰稿:***校对:***
印刷:李彬彬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4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