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2304号之一
申请人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王立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鲁1726民初230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王立民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70万元。枣庄欣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见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王立民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70万元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正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涛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