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6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剑云,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与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