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马龙同欣建筑建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32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老马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执行人:马龙同欣建筑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马龙县通泉盛家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2532.01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6年3月24日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