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871号之二
申请人: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790936X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05号滇池康城2组团1幢6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1350W。
法定代表人:曲建宾,公司经理。
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皖1021民初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故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及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汪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