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6790936X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05号滇池康城2组团1幢6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1350W。
法定代表人:曲建宾,公司经理。
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坤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用1720元,合计4095元,由原告歙县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海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