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03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市河务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座1段。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与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盘锦市河务管理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498444.98元及利息,诉讼费9143元,执行费17475.8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盘锦市河务管理处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