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

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9132号

起诉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超,系经理。

2020年8月3日,本院收到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状。起诉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提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之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给付工程款945,944.74元;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起诉人诉称:2014年5月份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双方签订了编号为:ZS六局-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2014】-002号《建设施工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订了编号为:ZS六局-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2015】-004号《盘锦市双台子河闸工程过水斜堤新增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被起诉人将被起诉人承包的河闸扩建工程中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过水斜堤工程及过水斜堤新增工程发包给起诉人施工。合同中双方对价款工程质量等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经验收组验收全部合格,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多年。被起诉人方出具了分包结算单等相关凭证,此后被起诉人陆续给付工程款,但尚欠945,944.74元迟迟不予给付。起诉人方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人方职工已有一年多没有发放工资了,起诉人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盘锦市双台子区,并非本院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