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友,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邵玉林,该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盘锦市双台子区河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0.00元,减半收取6,630.00元,由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 野
审判员 周慧君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