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02执201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盘锦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宗克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盘锦市水利局(2017)辽1102民初202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39411万元,诉讼费7640元、执行费5960元(合计41.5411万元)。在执行中,在2018年4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市水利局账户存款××.5411万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2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