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民初2027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鲁0391民初20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现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