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91执保5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如被告山东震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