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1诉前调书4号
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寿济路2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6870388A。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4807998G。
法定代表人:**超,董事长。
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41889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27417元;3.判令被告自2022年11月25日起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1441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配电箱一批,货值89800元。2022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协加工定做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封闭式母线桥一批,货值307089元。202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工定做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配电箱一批,货值1250000元。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加工制作义务,被告进行了现场验收,原告全部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22年1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1889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51889元,于2023年1月9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451889元,于2023年1月19日前付清;
二、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960元,于2023年1月19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支付内容,则另行支付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934元,由被告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