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3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和港路**号。
投资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与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9852.84元,执行费22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弦
审判员 梁 峰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