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与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民初1757-2号
原告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和港路。
投资人陈华。
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与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由被告所在地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