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民初1757号
原告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住所地:**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片区和港路。
投资人陈华。
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住所地:**川省攀枝花市**区格萨拉大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波。
担保人陈波,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川省绵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与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日升昌电子机械厂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四川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陈波所有的川F***A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 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