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1711号之五
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10组团6-8栋6单元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RK677X。
法定代表人:蔡佳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博,系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甸县龙坪镇玉都大道东侧(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龙坪镇城东安置点)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50192435N。
法定代表人:邓翔。
第三人:重庆新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2栋32-1、32-2、32-3、32-4、32-5、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6556909F。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甸县红水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新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大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再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