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012号
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新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韦健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桥河下****。
法定代表人:徐红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