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594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594号
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0304Y,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申启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斌,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镇中居委会7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9160W。
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