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478号
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0304Y,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斌,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0969160W,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镇中居。
诉讼代表人:喻晓春,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香莲,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如皋市滨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杨建梅
人民陪审员  肖正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葛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