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15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金伟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郭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7421001040025149账户,但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有上述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朱利军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