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81民初2213号
原告: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金伟生,总经理。
被告:通化县果松镇上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县果松镇上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大勋
审判员 于 水
审判员 刘忠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