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保627号之一
申请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保全财产,申请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81执保62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