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执异45号
异议人***,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周士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田志军,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肖德峰,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程奇,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金秀芹,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刘宝文,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叶绪霞,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春海,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雪飞,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李景林,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李雪娜,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王守太,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殷宝辉,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曹为,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武木海,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等48人。
申请执行人:黄跃波,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朱国泰,男,1963年11月9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宏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倩,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高海波,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执行人:王君库,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
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山城镇政府。
申请执行人:梁德云,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尹安帮,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高秀亮,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
申请执行人:仲永维,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许凌江,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朱佳玉,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张文国,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梅河口市联通公司职工,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赵德山,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于川清,男,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陈玉珍,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执行人:陈东存,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广利绿色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勤。
***,***、***等48人以及***等以上申请执行人与梅河口市广利绿色生物有限公司(下称广利公司)公证债权执行案件,本院2020年4月8日作出了(2009)梅执字第393号之四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王学成是***、***等48人之中的申请执行人,王学成之妻***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王学成死亡证明、王广涛放弃继承书面声明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在本院作出的以上财产分配方案中,王学成优先受偿的工资数额为24000元。王学成于2020年2月6日过世,其父亲王文良于2014年6月17日病故,其母亲李文英于1999年5月16日过世,王学成尚有法定继承人婚生子王广涛以及妻子***,王广涛向本院出示书面说明,自愿放弃相关继承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王学成妻子,享有对王学成民事裁决中确定债权的法定继承权,且相关继承人王广涛已放弃相应继承权,***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艳薇
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
人民陪审员 姚行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玮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