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4民初5542号
原告:国网辽宁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国网辽宁省XX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XXX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网辽宁省XX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以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XXX有限公司已经结清诉请所欠电费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辽宁省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XXX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