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高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4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结清本案所欠电费,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申请撤回对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4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此款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280元,由某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0元(此款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280元,由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