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路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5502号
原告:如皋路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横河北路通吕**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凌肇霞,董事长。
原告如皋路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如皋路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皋路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