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174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2174号
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横河北路通吕一号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凌肇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谨、***,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通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顾汉均。
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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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