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91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凌肇霞,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海峰,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关于申请人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成海峰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给付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2210.4元,若逾期履行,则应另支付相应利息;另外诉讼费用10686元由成海峰承担。因成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865040.08元,被执行人成海峰已履行完毕700000元给付义务,就剩余165040.08元,由成海峰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成海峰按约自觉履行上述义务,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9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