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3374号
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横河北路通吕一号桥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519896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街道1号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40531380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计2402元,由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