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营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3792号
原告:上海广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凌肇霞。
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广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鸿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广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