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6744号

原告: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4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

诉讼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贝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