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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与***、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商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孟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可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2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浦江县杭金衢高速拓宽改造指挥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汤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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