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红枫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核稿:
月 日 月 日
文别:裁定书 拟稿:
月 日
案号:(2008)余民二初字第2453号 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杭州红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
法定代表人:斯卫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进,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慧忠,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荣,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凤联社区嘉元广场5幢1单元401室。
被告:吴风,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凤联社区嘉元广场5幢1单元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红枫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吴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红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元,合计83元,由原告杭州红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伟华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