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912号之三
原告: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二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少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桐,北辰区天乾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2栋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强,总经理。
被告:国阳建投(天津)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新塘商务园1-6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星,董事长。
原告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阳建投(天津)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昊翔腾跃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朋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振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