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708号
原告: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A8音乐大厦L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G3PX6。
法定代表人:陶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成盼,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前湾一路**万科前海企业公馆**第**易想空间2508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49876Y。
法定代表人:曹磊。
被告: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产业园******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7XG2D。
法定代表人:马哲。
被告: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培训中心大楼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
被告: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软件产业基地******14403000812508289。
法定代表人:邱文。
被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7675664218。
法定代表人: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伟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