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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94号培训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2栋A座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77265。

法定代表人:周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68618.74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执1092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法院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费5429.28元,已由被执行人缴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案件申请执行费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