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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94号培训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79109U。
法定代表人:刘声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亨妮,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2栋A座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77265。
法定代表人:周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88680.8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小康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徐玉婵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佳翔